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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9 02:20:39    来源:半岛体育平台登录入口

  《平阳县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平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逐步提升全县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水准,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四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督促检查。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各场所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乡镇应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日常监管负责人。

  (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和法规规章,将所辖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法律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逐级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纳入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1+9”指标体系;

  (三)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和培训,并将大检查结果录入“浙江掌上宗教”APP;

  (四)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建立管理组织,确定1名以上消防安全员,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组织、消防安全员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规划、经费预算,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三)落实年度消防安全经费预算,保证管理组织运行、日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投入;

  (四)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实施消防安全技术改造,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保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上岗;

  (六)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常住教职人员受训率一定要达到100%,每年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场所人员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方法。

  第八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主动向消防救援部门申报,被消防救援部门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专员,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二)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组织场所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四)依法落实建立专职消防队职责,承担场所火灾扑救工作,依法无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根据自身的需求建立微型消防站;

  (五)积极运用各类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鼓励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隐患。

  第九条鼓励宗教活动场所借助社会化方式提高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可以自主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日常管理,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严格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三)全面排查、整治场所内外消防安全隐患,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和完好有效;

  (四)配备与宗教活动安全需要相适应的消防安保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随时准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有关人员疏散逃生;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四)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限额领料,安全操作,防止起火;

  (五)使用电气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电工、焊工等特种实施工程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六)需要动用明火施工的,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现场监护。

  (七)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临时消防水源等临时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易发生火灾、若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烧香、点烛、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当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专人看管。

  长明灯应设固定的灯座,并把灯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内。长明灯在夜间应有人巡查。

  蜡烛应有固定的烛台,提倡使用低压电仿制蜡烛。香炉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烛的木制供桌上应当铺盖隔热的不燃材料。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种类、型号、数量及位置应根据场所环境,合理选择,当危险等级提高时,适当增加配置数量。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稳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标志,不可以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在室外的应采用保护措施。

  存有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历史珍品的,应选择无污损或不破坏保护对象的环保灭火剂。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条件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灭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且便于灭火和有效管理。

  室内消火栓设置难度较大的,适当增加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量不能够满足消防用水的,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天然水源处开辟消防取水设施,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和电炉、电热器具等大功率电加热电器,提倡使用节能灯。如需安装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电器安装作业规程,且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靠近可燃物。

  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阻燃PVC或金属穿管保护,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

  第十八条严禁乱拉乱接电线。配线方式应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短路保护设施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代替熔丝。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生活区与宗教活动区应分设。因条件所限,无法分开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伙房必须单独设置,炊煮用火的炉灶和烟囱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内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燃气管道。

  第二十条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宗教活动场所应依据自己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标志、警示性标志和禁止性标志或图示,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装备和器材。

  人员密集的殿堂,应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必要时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

  第二十一条地处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清除建筑物周围30米范围内的杂草,防止山火危及。

  (五)查找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常识;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微型消防站应以“3分钟到场”和“救早、灭小”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经常性组织并且开展演练,提高初期火灾扑救能力。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并依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一)落实平安创建要求,每月组织并且开展1次消防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1+9”指标体系要求录入“浙江掌上宗教”APP。

  (二)每天至少进行2次消防巡查;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和非通常宗教活动期间,白天每2小时巡查1次,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

  (一)用火、用油、用气、用电是否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违规烧香、点烛、焚纸,有无违规吸烟、违规遗留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三)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是否按规定在岗;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安全地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每半年联合组织并且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检查时,应对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场所职责开展检查,重点核查下列内容:

  (十一)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情况,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宗教团体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评制度,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场所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的检查指导,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场所年度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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